ponyzeng 发表于 2004-11-10 17:59:35

结合认证实践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结合认证实践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主任 李建平 2004-11-5 一年前的9月3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认证认可工作法制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在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行业组织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对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对公安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动我国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提高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现将本人的粗浅学习体会,例举如下,仅供参考。 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协调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和制定阶段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国务院将认证认可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中必须完成的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以及公安部等相关部委都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使《条例》制定过程中碰到的技术性问题、体制性问题,乃至于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争议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认证认可涉及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这个《条例》涉及部门之多、遇到的问题之尖锐、复杂,都是比较突出的。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还邀请公安部等有关部委、认证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条例》的重大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 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制定的协调过程,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的精神。该文件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据此,《条例》确立了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认证认可工作机制,在制度上把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比较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和交叉管理的问题。《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认证认可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条例》的内容体现了各有关方面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认证机构的设立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等方面积极配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上确保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并注意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廉洁高效、确保依法行政。 二、关于《条例》的立法背景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认证认可制度成为市场经营者相互信任,确保人员、服务、资本、商品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支撑性、基础性制度。制定认证认可《条例》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事业飞速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和管理体系领域,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认证人员的认可也逐步发展起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逐步趋向合理。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条例》发布前认证认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虚假认证、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认证人员缺乏自律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认证认可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管不顺导致监督不力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是任何国家认证认可发展的初级阶段都很难避免的,应该而且也能够随着认证认可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和走向规范而得到解决。但是,交叉管理、标准不统一,属于全局性、体制性的问题,这类问题不解决,认证认可市场的良好秩序就很难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又与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不合理的体制有很深的关系,只能依靠加强协调和体制与制度创新来解决。为此,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方向。《中华人民

3C咨询 发表于 2007-10-14 00:13:55

re: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李建平主任:...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李建平主任:<br>你好!<br>我想请李主任具体解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第67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的对象是哪些?是包括13亿多公民个人消费者还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产品生产厂家,销售商当中的一部分?急切盼望,希望得到您比较明确和通俗的解读。<br>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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