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王叔 发表于 2020-10-26 10:24:56

小区门禁人脸识别,“我的脸”谁来做主?


近年来,不少小区采用人脸识别作为门禁手段,管理者认为可以提高安全性,但也引来不少争议。民法典中是否有相关条款来规制人脸识别这一技术?“我的脸”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能得到有效保护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同时,个人信息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包括“大数据杀熟”在内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个人信息被他人大量利用的结果。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要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典在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用了6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迄今为止最详细的规范:

一、何为个人信息?

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此定义新增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

二、如何利用个人信息?

除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中的另一核心理念在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即自决权。民法典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须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此基础上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三、我们对个人信息有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控制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其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总体来看,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使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得以衔接,甚至有可能给正在酝酿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一个多功能“接口”,为个人信息多角度保护与利用的实现做了重要铺垫。

上海畅荧智能科技采用的都是非常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以及高性能的人脸识别终端,能够有效的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此外,我们也会不断地推陈出新,为推动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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