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yzeng 发表于 2004-10-20 01:37:43

亟待全国性立法规范的安防报警服务行业

安防报警业主要是由安全防范 行业中技防报警工程建设和报警联网服务组成的产业,而且,安全防范行业发展的主流已经逐步由技防工程建设向联网报警服务过渡,最终将形成具有良好人文环境、政策环境、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社会报警服务产业。从我国安防报警产业的发展看,尽管已历经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迄今却仍然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制约着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主要是,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各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缺少明晰化,市场运行的成本太大,企业不堪重负;无全国统一的行业法规,各地画地为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特别是,我国已经成功加入WTO,政府职能与执法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以及前不久《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更是加剧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立法的紧迫性。一、立法迫切性之分析(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安防报警服务业立法迫在眉睫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严格的规定。让我们感到有很大压力的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生效与实施,目前我国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技防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能不能继续执行下去?这是非常成问题的。如果这些现有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而不能继续执行下去,我们又没有临时性的解决办法,那么,这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还怎么进行下去?1、冲突之分析为了更加详细地分析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先将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技防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一量化统计分析,梳理出目前各地正在执行之中的行政许可种类,然后,将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新出台《行政许可法》做一对比,归纳出其中的冲突之处。将附录中表一、表二的统计结果与有关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可归纳出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许可法》主要存在以下冲突:(1)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期限之有限性与地方长久适用之意图相冲突《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广东省是地方性法规外,其余十八个都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按照上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仅仅从允许继续使用的期限讲,也只能是在明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再继续沿用一年,一年以后呢?因为至少从各地方讲,设立这些许可,都是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适用它,追求的是长期效益。如果现在不行了,要想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恐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关于企业资质的许可设定直接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比如安防行业中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只能由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设定。上述十九个有地方技防规章、法规的省份中,绝大部分都设定了这类许可(具体见附录表一《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技防规章、法规设定许可类型统计》)。这显然是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而且,由各个地方自己设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不仅要求不统一,也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3)关于以许可形式对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的市场。”实际上,此款规定的目的仍然在于表明,对于此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应由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或者法律来设定,以充分遵循市场的规律,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从附录表一《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技防规章、法规设定许可类型统计》中第八项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大多数省份的技防规章都对区外(省外)的商家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等许可环节,都作了额外的特别规定,从实质上和程序上进行了一定限制。这显然也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上

龙的传人7376 发表于 2006-10-7 07:36:53

re:太多了啊

太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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