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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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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01: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维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产品的变更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5 认证单元的扩展5.6 认证的缩小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3 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附件1: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样数量及要求附件2: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报警控制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所涉及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是指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置警戒、解除警戒、判断、测试、指示、传送报警信息以及完成某些控制功能的设备,包括本地报警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异地报警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以及防盗报警控制器与其他设备集成的防盗报警产品。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报警控制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4.1.1.3 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防盗报警控制器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 其他资料。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 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1。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 检测标准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4.2.3 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外形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影响防盗报警控制器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4.3.4 审查人员初始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审核员承担,审核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2名。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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