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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防盗安全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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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0 01: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维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4 认证的扩大5.5 认证的缩小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3 加施方式和位置8 收费附件1: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2: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防盗安全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4:防盗安全门耐火性能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防盗安全门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使用的防盗安全门,包括具有耐火等附加功能的防盗安全门。2 认证模式2.1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2.2 其他模式根据生产、贸易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4.1.1.1 原则上按不同的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相同材质,相同结构,相同门体类型,相同锁具类别,仅外形尺寸不同,可作为同一个单元委托认证。(栅栏式防盗安全门按不同的产品型号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1.1.2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防盗安全门不可作为同一个认证单元。4.1.1.3 不同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不可作为同一个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关键材质及关键零部件清单;5) 产品结构设计图(全套)及技术参数、产品照片;6)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7)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2《防盗安全门产品自愿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8) 其他资料。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样品4.2.1.1 样品数量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该型号的样品2樘(带门框)。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选送该认证单元中任意一个型号样品2樘(带门框)。如有附加功能检测时,按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送样。4.2.1.2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4.2.2.1 检测标准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3《机械防盗锁》GA 374 《电子防盗锁》以上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1。4.2.3 检测机构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材质和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一致。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樘。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4.3.4 审查人员初始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承担,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2名。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产品检测以及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5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产品检测复试和/或工厂审查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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